為充分發揮房地產業對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的帶動作用,用足用好國務院支持房地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省政府日前出臺了《關于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意見》,從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等四大方面具體細化了25條措施,諸如取消商品住房限購、公積金購買二套房最低首付款降為30%、降低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門檻、放開棚戶區戶型面積限制等政策,此舉有望對目前低迷的全省房地產發展起到激活作用。
用足政策,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
第一條:加快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房項目前期手續辦理工作。各市州政府要建立行政審批快速通道和“聯審聯批”制度,實現項目審批、規劃許可、土地使用、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一站式”服務,確保符合規定的項目隨報隨批,及時開建。
第二條:切實用好國家政策性貸款。協調國家開發銀行甘肅省分行進一步加大貸款發放力度,對“紅線”外與棚戶區改造直接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且已納入城鎮棚戶區改造規劃并同步報批的,給予信貸支持。
第三條:大力推行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各市州政府要研究制定貨幣化安置優于實物安置的政策,通過貨幣補償、組織棚改項目區的居民自主選購商品住房或政府購買存量商品住房異地安置等方式,大力推進貨幣化安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房回購機制,推動存量商品房轉為棚戶區改造安置房。
第四條:優化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安置項目建設條件。對人口密度較大城市中心區域的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安置項目,在城市規劃允許的前提下,規劃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序依法適當提高容積率,放開棚戶區和城中村改造安置項目的戶型和面積限制。
第五條: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用地要應保盡保。商品房開發用地規模過大的市縣,要研究制定未開發房地產用地的用途轉換方案,允許通過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將未開發房地產用地轉為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對列入當年和下一年度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項目計劃的建設用地,各市州要按照審批權限隨報隨批。
第六條:切實做好征收補償工作。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具體安置補償辦法,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對拒不執行房屋征收決定,影響棚戶區和城中村改造項目實施進度的,要依據有關規定,依法申請法院裁決執行,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健全征收機構,理順管理體制。
第七條: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棚戶區改造。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和運營棚戶區改造項目,在市場準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擴大融資渠道和融資范圍,重點要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符合信貸條件的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房建設項目,鼓勵符合條件的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房建設項目通過發行債券進行融資。
第八條:加強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項目動態管理。各市州政府要繼續落實棚戶區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項目“半月報告、每月分析”制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省政府實行季度通報制度。以中央及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進度促進投資進度和項目建設速度。
多措并舉,鼓勵引導居民住房消費
第九條:取消商品住房限購。取消對商品房開發項目套型、面積限制,取消居民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限定購買套數、提供一定年限內納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限制。取消對境外個人、境外機構的購房限制,鼓勵住房需求比較集中的單位團購商品住房、職工公寓、集體宿舍等,滿足職工住房需求。對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第十條:改進住房信貸政策。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40%,利率水平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等合理確定。
第十一條: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作用。適度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職工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含),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憑無房產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繳存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憑3年內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或貸款本息,提取總額不超過購房款總額或貸款余額。全面落實異地貸款政策。職工在就業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戶籍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持就業地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個人住房貸款。鼓勵和支持各地開展商業銀行住房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減輕繳存職工購房成本。
改革創新,充分激發市場活力
第十二條:不斷完善政府住房租賃信息服務平臺。出租人可隨時發布出租房屋的區位、面積、戶型、價格等信息,承租人可發布租賃房屋的需求信息,逐步實現在平臺上對接;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明確提示雙方的權利義務;為房地產中介機構備案提供方便。有條件的城市可逐步實現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積極培育經營住房租賃的中介企業。鼓勵成立經營住房租賃的中介企業,通過長期租賃或購買社會房源向社會出租。
第十四條: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持有房源向社會出租。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單一的開發銷售向租售并舉模式轉變,在新建商品房項目中長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場租賃;也可以與經營住房租賃的企業合作,建立開發與租賃一體化、專業化的運營模式。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賃市場,或者轉成租賃型的養老地產、旅游地產等,并享受相應行業的優惠政策。各市州政府研究出臺支持養老地產、旅游地產加快發展的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支持從租賃市場籌集公共租賃房房源。各市州政府可通過購買方式,把適合作為公租房或經過改造符合公租房條件的存量商品房,轉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住房要逐步從實物保障為主轉向建設和租賃補貼并重。鼓勵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通過租賃市場解決住房問題,政府按規定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貨幣化租賃補貼。
第十六條:引進國內知名房地產開發企業。促進房地產市場主體和產品多元化,拉動房地產投資和消費。
第十七條:加快推進產業鏈形成。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建材、建筑、裝飾裝修、家具家電等上下游企業的合作,延長產業鏈條,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金融企業合作。
第十八條:支持地方房地產企業優化重組。對具備轉讓條件的開發項目,允許企業以投資、入股或轉讓方式進行合作。
強化服務,落實各市州政府主體責任
第十九條:加強房地產市場形勢分析研判。合理確定住房建設和用地供應規模,制定出臺有利于本地區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條:落實穩控房地產市場主體責任。發揮房地產市場調控和住房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及時協調解決房地產市場調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加快推進歷年結轉續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配套設施項目建設,切實提高保障性住房入住率。
第二十一條:加強重點開發項目協調服務。重點監測棚戶區改造項目和大型房地產開發樓盤、城市綜合體等重大項目進度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情況。凡金融部門貸款支持的項目,政府配套的基礎設施要及時跟進。
第二十二條:健全信息共享和預警預報機制。形成全面客觀地反映各市州房地產市場運行狀況的分類、分區域、分結構的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系統。
第二十三條:切實提高審批效率。國務院、省政府要求取消涉及房地產行業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全部取消,房地產等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由招標制改為備案制,嚴禁向房地產企業強制性指定產品,取消各部門搭車審查行為。對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項目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清理規范各項收費。厘清房地產開發企業各項收費項目,清理不合理收費,嚴禁搭車收費。對法律法規未作明確規定的保證金一律不得收取。
第二十五條:強化責任考核。省政府對各市州政府《住房保障目標責任書》執行情況進行半年和年終考核。省政府與市州政府簽訂的責任書考核,要對市州所轄本級、縣市區列入責任書的建設項目進行抽查,抽查覆蓋率不低于60%,對未完成責任書規定任務的市州政府主要領導進行約談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