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3日對外通報稱,經連續奮戰,該地警方先后成功抓捕、勸投4名潛逃境外的經濟犯罪嫌疑人,并協助廈門警方抓獲1名境外在逃人員。
2012年9月24日至10月14日期間,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3歲,長樂市人)利用其在福建某物流有限公司當司機的機會,騙取公司的車輛委托服務協議書及相關材料,以共同出資買下公司貨車共同經營,每個月固定分紅為幌子,分多次從鐘某等4名受害人處騙取32萬余元。今年8月8日,福州晉安警方在云南昆明邊檢站的協助下,成功將潛逃至阿聯酋后又潛回境內的李某抓獲歸案。
2007年9月27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旺(男,52歲,長樂市人)以出口貨物到剛果(金)銷售能獲取高額利潤為誘餌,誘使受害人鄭某等人與其簽訂“合股合同”,騙取價值383萬余元的貨物。2009年3月23日,林某旺逃往剛果(金)。2013年1月24日,長樂警方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對林某上網追逃。在公安部和外交部駐剛果(金)使館的協助下,今年8月17日下午3時許,長樂警方將潛逃剛果(金)5年之久的經濟犯罪嫌疑人林某旺緝捕回國。
2010年7月,在福清市高山農貿市場二層小商品商場投標過程中,俞某惠(男,46歲,福建省福清市人)、施某義(男,42歲,福建福清人)等12人在投標前開會串通,經協商一致由陳某銀以5年租金180萬元的低價中標,事后俞某惠、施某義等人各分得8.5萬元的好處費。隨后,俞某惠和施某義分別逃往加拿大和薩摩亞。今年8月25日和10月3日,福清警方成功規勸潛逃加拿大的犯罪嫌疑人俞某惠和潛逃薩摩亞的犯罪嫌疑人施某義回國投案自首。
福州警方表示,今年7月以來,根據公安部、福建省公安廳統一部署,該地警方組織開展為期6個月的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獵狐2014”專項行動。行動中,福州警方與境外執法機構協助配合,加大境外追逃力度。
福州警方提醒,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外交部于今年10月10日聯合出臺《關于敦促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在逃境外經濟犯罪人員自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中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通過中國駐外使領館向中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動投案,自愿回國的,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報、電話等方式投案,本人隨后回國到案的,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積極挽回受害單位或受害人經濟損失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在此,福州警方吁請那些目前仍負案在逃境外的經濟犯罪嫌疑人,應盡早回國,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爭取法律的寬大處理。同時,也呼吁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盡快回國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